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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間企業可獲資助的項目上限最多二十個項目,最高累積資助金額為港幣二百萬元正
評審準則包括1. 項目有助企業拓展東盟或國內業務之發展, 2. 項目能提升企業的產品/服務在東盟或國內的競爭優勢, 3. 項目能有實質及具體成果以評估成效, 4. 項目開支預算清晰及合理
優化後BUD專項基金涵蓋地域包括內地、東盟及其他已與香港簽署自貿協定的經濟體,東盟的成員國為文萊、柬埔寨、印尼、老撾、馬來西亞、緬甸、菲律賓、新加坡、泰國和越南;其他已與香港簽署自貿協定的經濟體包括西蘭、歐洲自由貿易聯盟4國(即冰島、列支敦士登、挪威和瑞士)、智利、澳門、魯吉亞和澳洲。
優化後BUD專項基金設有首期撥款最多為核准撥款總數的75%。
現有業務單位的日常運作費用和設備為不獲資助費用,包括現有員工薪金、租賃、裝修、水電煤、商業登記、辦公用品、銀行費用、日常使用的設備如一般用途的電腦軟硬件、相機、投映儀、打印機等。